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 金上重更 (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名世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名世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名世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銀行法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0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朱瑞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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