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調字第298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所在之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街○○
巷○○號2樓,又依據被告對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上所載之住址
亦係位於台中之住處,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支付命令,顯係違誤,現被告既已提出異議並載明其住所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