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39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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