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73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戊○○○己○○丙○○庚○丁○○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被繼承人之內祖父 陳文哮 、內祖母賴綢、外祖父 高長興 、外祖母 高黃圓 ,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及其等戶籍謄本,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二、完整繼承系統表(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