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五號
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聯州工程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甲○○(即臨時管理人)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右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又執行業務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且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董事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聯州工程有限公司原負責人(董事) 林坤成 已死亡,致相對人公司無董事行使職權,為使相對人所欠稅款通知合法送達,爰前開規定聲請選任甲○○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林坤成戶籍資料、聯州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公司董事、股東名單等為憑。
三、查本件相對人原董事林坤成已死亡,且無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亦未經股東互推一人代理,以致該公司無董事行使職權,對外代表公司,而令聲請人之欠稅通知無法合法送達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林坤成戶籍資料、前述聯州工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內有公司董事、股東名單)、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等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向相對人其餘股東 劉水粉林家興 、甲○○、 林栩楨 查詢原董事有無經指定股東一人代理,或由股東互推一人代理等情,然迄今未獲回覆,堪認該公司原董事林坤成應無指定股東一人代理,或由股東互推一人代理之情事,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甲○○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核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