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