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0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欲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按其現值計算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