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496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告 王宜萱 (原名: 王品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鹿谷鄉初鄉村中正路三段217巷5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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