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政威選任辯護人曾耀聰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
4年6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許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黃玉琪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