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陳姿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御晉 、 黃羿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
,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工資、零件等費用
應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總金額)或統一發票影本,系爭車
輛修理前、後之彩色對照照片。原告應證明統一發票收據所
載「零件」均係用以維修因此次車禍所致車損。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均應另提
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