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錦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及原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年5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5月30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欄之誤載事項,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增列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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