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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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被告 李宗昌
李宗學 王瑞瑜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自字第35號、88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背信等案件(98年度自字第35號、88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俊龍
法官陳蒨儀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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