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078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永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3078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62,366元(本訴部分1,636,682元+反訴部分3,025,684=4,662,3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