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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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76號聲請人 江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美莉┌───────────────────────────────────────────────┐│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7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江慧敏││101年3月25日│101年3月27日│420,000元│06723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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