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柯水財 原告 柯金生 原告 柯水元 原告 柯錦龍 原告 柯金文 原告 柯錦德 原告與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299,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2,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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