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佳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嘉瑋 原告與被告 陳瑋恩 等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1,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