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13號原告國發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國靖 被告揚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3段189巷73弄13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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