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號聲請人 吳澤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淑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如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相對人邱淑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