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交簡字第3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字第3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壢交簡字第31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裴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6916號),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所載關於被告姓名「 斐娟 」之記載均更正為「裴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裴娟」之記載,均誤寫為「斐娟」,惟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哲嫺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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