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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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816號上訴人 蔡建瑩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曹尚仁 律師被上訴人 盧禹華 (原名 盧金妹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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