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93號原告 李秋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裕人 、 王美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