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谷欣(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二所示未經試射之子彈共貳拾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谷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8月1日因被告死亡而以112年度偵字第97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44491號鑑定書1份附卷足證,故除經鑑驗試射者外,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死亡而以112年度偵字第97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又該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附表一、二之「鑑定結果」欄所示,有該局112年7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44491號鑑定書1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21號卷【下稱偵卷】第293至294頁)附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槍枝2枝,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子彈共32顆均具有殺傷力,確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如附表一所示之槍枝2把,及如附表二所示未經試射且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共20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惟此部分違禁物,並非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銷燬,聲請人並聲請銷燬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附表一:
編號查獲槍枝鑑定結果鑑定文號1非制式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非制式手槍,由土耳其ATAKARMS廠ZORAKI925-TD型空包槍彈,組成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44491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93至294頁)2長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擊發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附表二:
編號查獲子彈查獲數量未經試射數量鑑定結果鑑定文號1非制式子彈8顆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44491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93至294頁)2非制式子彈1顆0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3非制式子彈8顆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4非制式子彈9顆6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5散彈6顆4顆研判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總計32顆20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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