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62號原告 黃姮妮 訴訟代理人 蔡明 和律師被告 林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又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