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裁判案由:離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62號原告 黃姮妮 訴訟代理人 蔡明 和律師被告 林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家事法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書記官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