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52號聲請人 徐明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海南省儋洲市人民法院(二00九)儋初字第七七八號民事判決』生效證明,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公證書,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聲請人雖提出前開生效證明書,惟該證明書未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