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343號和解筆錄98年度交附民字第343號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交附民字第343號就本院98年交易字第56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刑二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廖怡貞檢察官鄭淑壬書記官林惠齡通譯李嵐馨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乙○○被告甲○○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其中玖萬元已於98年11月
6日給付,餘拾壹萬元應於98年12月10日前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於被告給付拾壹萬元後撤回刑事98年交易字第565號甲○○過失傷害案件告訴。
四、原告當庭提出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乙張及醫療費用收據及光碟片,當庭交付予被告作為申請保險理賠使用。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乙○○被告甲○○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二十庭
書記官林惠齡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