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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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福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福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福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4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6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383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上開6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1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受刑人係於101年3月22日入監執行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及他案易服勞役,經累進處遇縮刑3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2月27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3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386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3861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蔡愷凌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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