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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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周明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貳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捌萬零柒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