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28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提起上訴,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萬2,
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謝肅珍法官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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