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90號聲請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繼承人丙○○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高雄市○○街○○○號5樓之3,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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