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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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