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伍包(驗後 毛重參 肆點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所移送經扣案之安非他命參肆點肆公克係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四0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毒品,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達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有明定。
三、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五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屬安非他命無訛,有該院出具之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依上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