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О六號
上訴人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李淑惠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