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原告 鄭妲玲 被告 謝文忠 (已歿,尚未承受訴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文忠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2594號、第14014號、第15966號、第20073號、第20311號、第21
711號、107年度偵字第5243號、第5244號提起公訴,嗣被告謝文忠於本院審判中死亡(尚未承受訴訟),經本院以10
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為不受理之判決,依上說明,本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 戴輝雄 於本院109年6月12日審理時已聲請一併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8
4號卷第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慧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