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前開上訴聲明,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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