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壬○○被告丙○○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北士林看守所)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己○○住桃園市被告辛○○住台北市○○區○○街○○巷○號7樓之4被告己○○住桃園市被告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13樓被告戊○○住台北市○○區○○○路○段○○號6樓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被告庚○○住嘉義縣被告癸○○住台北市○○區○○○路○段○○○號11樓
之3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明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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