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53號
原告 謝靜怡
被告 潘麗香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潘麗香、潘麗文所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9號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陳麗芬
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