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

上訴人 蔡黃花枝

黃義鄉

黃錦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夏金郎 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義賢

被上訴人 陳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本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3,474元、第二審本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688元。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本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688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而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

二、經查:

 ㈠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於原審提起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即本訴部分),主張伊配偶即兩造之被繼承人 黃義勇 於民國107年9月3日死亡,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裁判分割黃義勇所遺之遺產。而黃義勇所遺之遺產如附表所示,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按被上訴人之應繼分2分之1計算,應為新臺幣(下同)1,196萬8,549元(計算式:23,937,098元×1/2=11,968,549元),則被上訴人應繳納第一審、第二審本訴裁判費分別為11萬7,336元、17萬6,004元(適用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計徵,下同),惟被上訴人僅各繳納9萬3,862元(見原審司家調卷第195頁)、15萬8,316元(見本院卷一第9頁),是應分別補繳第一審、第二審本訴裁判費2萬3,474元、1萬7,688元,並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㈡又上訴人不服113年12月11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第三審本訴裁判費17萬6,004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三審本訴裁判費15萬8,316元(已扣除第三審反請求裁判費4,500元),是應補繳第三審本訴裁判費1萬7,688元,並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㈢本件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均係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規定前所計徵,並無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之情形。又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18號裁定意旨,訴訟標的價額之多寡,係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原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不明確或有誤者,仍得重行核定,並定期命當事人補繳各審級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王雅苑

                   法 官 謝濰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附表:被繼承人黃義勇之遺產

壹、不動產:臺南市(總價額:新臺幣21,140,144元)

編號

不動產所在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或金額(新臺幣)

1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3225.69平方

公尺

2分之1

7,580,371元

2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619.5平方公

6分之1

2,003,050元

3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93.45平方公

2分之1

1,214,850元

4

仁德區○○段

0000之0地號

土地

121.14平方公

490617分之

163631

783,812元

5

仁德區○○路000號房屋(未保存登記建物事實上處分權)

3分之1

11,900元

6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166.06平方公

6分之1

536,927元

7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93.03平方公

1分之1

2,418,780元

8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7.54平方公尺

1分之1

196,040元

9

仁德區○○段

0000地號土地

7.03平方公尺

1分之1

182,780元

10

仁德區○○段

0000之0地號

土地

97.99平方公

1分之1

1,901,006元

11

仁德區○○段

0000之0地號

土地

92.02平方公

1分之1

1,785,188元

12

仁德區○○段

0000之0地號

土地

87.49平方公

1分之1

2,274,740元

13

仁德區○○路000號房屋(即仁德區○○段000建號保存登記建物)

1分之1

250,700元

貳、其他(總價額:新臺幣2,796,954元)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0,875元

2

汽車(車牌號碼:00-0000)

200,000元

3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10,000元

4

上訴人應返還全體繼承人車牌號碼000-00號遊覽車出售車款之不當得利債權

500,000元

5

國君公司應給付全體繼承人車牌號碼000-0000號遊覽車出售車款債權

486,759元

6

上訴人應返還全體繼承人車牌號碼000-0000號遊覽車營收利益之不當得利債權

170,906元

7

上訴人應返還全體繼承人關於自黃義勇仁德區農會存款帳戶、郵局存款帳戶提領存款之不當得利債權

228,414元

8

尤博成 應返還全體繼承人之不當得利債權

1,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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