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61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建宏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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