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學元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二、①第7行「梱路」,應更正為「東路」、②第11行「分裝袋包」,應更正為「夾鏈袋1包」、③第16行「含海洛因香菸1支」,應更正為「吸食過香菸1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扣押物品清單│├──┼───────────────┼───────────┤│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108年度毒保字第364號│││(毛重約29.14公克)││├──┼───────────────┼───────────┤│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同上│││(毛重約5.11公克)││├──┼───────────────┼───────────┤│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同上│││(毛重約2.35公克)││├──┼───────────────┼───────────┤│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同上│││(毛重約4.79公克)││├──┼───────────────┼───────────┤│5│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同上│││(毛重約0.56公克)││├──┼───────────────┼───────────┤│6│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同上│││(毛重約0.84公克)││├──┼───────────────┼───────────┤│7│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同上│││(毛重約0.64公克)││├──┼───────────────┼───────────┤│8│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同上│││(毛重約0.76公克)││├──┼───────────────┼───────────┤│9│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同上│││(毛重約3.31公克)││├──┼───────────────┼───────────┤│10│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2支│同上│││(總毛重約1公克)││├──┼───────────────┼───────────┤│1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109年度毒保字第019號│││(毛重約3.75公克)││├──┼───────────────┼───────────┤│1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同上│││(毛重約1.74公克)││├──┼───────────────┼───────────┤│1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08年度安保字第1011號│││(總毛重約3.09公克,扣押物品││││清單誤載為1.3405公克)││└──┴───────────────┴───────────┘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扣押物品清單│├──┼───────────────┼───────────┤│1│吸食器1組│108年度保管字第3330號│├──┼───────────────┼───────────┤│2│夾鏈袋1包│同上│├──┼───────────────┼───────────┤│3│吸食過香菸1支│109年度保管字第0209號│├──┼───────────────┼───────────┤│4│吸管勺子2支│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