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吳俊賢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希世梅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希世梅(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號,失蹤前設籍:新竹市○區○○路○○○○號)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六月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希世梅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希世梅係民國19月2月20日生,為80歲以上之人,自107年6月1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准宣告希世梅死亡等語。
三、經查:㈠希世梅於107年6月1日被列為失蹤人口,且查無其殯葬、通緝
、在監、財產所得、勞健保、入出境資料,迄今仍行方不明等情,有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10年9月13日竹殯服字第1100002058號函、新竹縣○○鎮○○000○0○00○○鎮○○○0000000000號函、個人戶籍查詢結果、矯正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通緝簡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勞保局查詢結果、健保資訊查詢紀錄等件可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民參字第13號偵查卷宗第24頁、第57頁、第59頁、本院卷第41頁至第57頁),是希世梅於107年6月1日失蹤時即陷於生死不明狀態,則聲請人主張希世梅失蹤已逾3年等語,應非虛妄。
㈡本院裁定准對希世梅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
21日將公示催告揭示在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現今6個月申報期滿,未據希世梅陳報其生存,或知希世梅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故聲請人聲請對希世梅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依前開規定,希世梅自107年6月1日失蹤時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110年6月1日止,失蹤滿3年,自應推定希世梅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希世梅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