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聖峰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聖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聖峰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5年7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1253號判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5月(共三罪)、有期徒刑6月(共三罪),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486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9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上八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自101年10月17日起入監執行,而於105年7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6年4月2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