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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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1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廷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12月3日入監執行,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2日,受刑人並於105年7月11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莊哲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但育緗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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