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原易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茹婷選任辯護人鄧文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茹婷曾為告訴人 徐亞庭 之婆婆,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陳茹婷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晚間8時5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前,因故與徐亞庭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朝徐亞庭面部摑掌,使徐亞庭受有左臉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已和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和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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