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真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明章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李選間 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