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8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77號原告 朱雲美 被告 楊秀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92號洗錢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秀雯被訴洗錢等一案,就告訴人朱雲美被害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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