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花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謝崇浩
謝玉雲 謝志銘 謝琇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謝崇浩被告 李永政
李明宗 李柏霖 上列被告因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1年度花簡字4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003、20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李永政、李明宗、李柏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謝崇浩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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