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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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美麗 被告 鄭新生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上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鄭新生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等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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