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6號原告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被告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告甲○○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呂茂昌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權。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呂茂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智院真勝98技協35字第0980002808號函在卷可參,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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