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訴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15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2月15日及95年2月15日及4月15日各延長羈押1次,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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