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更一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上訴人鼎盛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2年度訴更一字第1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柒仟零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蔡炎暾